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科研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综合性科研机构,地处北京中关村科学城,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度融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新时代首都发展,肩负重大的职责使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现代院所制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科技政策法规及深化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直属综合性科研机构,成立于1984年,简称市科研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Academ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BJAST)。市科研院开办资金5000万元,出资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登记机关为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院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后生效。
《科技智囊》杂志秉持“智囊为魂,科技为体,业界为用,管者必读”的办刊方针,是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主管、主办的新型高端智库期刊。杂志旨在通过对我国科技发展的战略、决策、管理、态势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做好科技界内部以及科技界与相关决策层的交流与沟通,服务党和国家的科技决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提供学术交流平台。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08日 14:23
(二)货物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
1.技术要求
采购标的技术要求是对拟采购标的技术特征的确定性描述。技术特征包括功能、技术性能、质量标准、标准化程度、安全标准以及节能环保指标等,体现了采购的功能与质量特点。
采购标的技术特征的表述形态有很多。一般而言,技术要求表现于采购标的的几何尺寸、重量、体积以及其他形状或特性等物理形态,以及采购标的的化学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有时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也可以采用样品标准来说明,但在政府采购中,一般不要求提供样品;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时才要求提供样品。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还可以表现于标的品牌或者商标上,但由于具有限制竞争的特性,因而在政府采购中禁止使用。
采购标的技术特征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表述:
(1)采购标的的功能。表述采购标的的功能,应注意使用功能与美学功能、基本功能与辅助功能的平衡,以及功能与其他因素的关系,结合采购预算、应用场景等因素进行取舍。既要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又要避免因功能不足影响日后使用。按满足“必要功能”,拒绝“不足功能”,剔除“不必要功能“和“过剩功能”的原则设计采购标的功能,实现采购项目的目标。
(2)采购标的的质量。一般以采购标的的物理指标和技术指标表述。物理指标主要包括采购标的的颜色、尺寸、重量、体积、成分、性状等:技术指标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性能、质量、安全标准、节能环保指标、材料、物理特性等,一般以采购标的的条件性、功能性、目的性、先进性的一系列数据表述。
表述采购标的的技术指标时,还可以根据不同的采购标的设置可靠性指标或者效率指标。
①可靠性的评价可以使用概率指标或时间指标,这些指标有可靠度、失效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平均失效前时间、有效度等。根据不同采购标的、实际工作要求和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合理确定采购标的的可靠性指标。
②效率指标,即采购标的的技术经济指标。实行全生命周期的成本管理的,应考虑采购标的在全生命周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即影响采购标的的采购成本、使用成本、报废处置成本等技术经济指标。
采购标的的质量还可以通过标准的设置加以实现。通过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采用,实现采购标的安全、健康、节能环保的要求。
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采购标的节能环保等指标有强制性规定的,表述应遵守其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采购标的节能环保等指标没有规定的,采购人应当制定对采购标的节能环保等指标的量化评价标准。
表述采购标的的质量应系统、全面,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还要考虑兼容性、可替代性要求。
2.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的商务要求涉及供应商报价和合同履行,包括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是合同条款对采购标的的运用。
采购标的商务特征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表述:
(1)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标的的数量应按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且数量准确,数量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采购标的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由于工期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断违约误期的唯一依据。因此,确定工期要符合实际情况,以保证质量为基本前提条件,充分考虑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和标的生产、提供的正常周期,国家有合理工期规定的,应按国家要求执行。避免因工期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
(3)采购标的交付或者实施的地点。确定采购标的交付或者实施的地点,应充分考虑使用者或下一工序要求,地点准确。
(4)合同价款支付。确定付款的进度和时间、方式和条件,应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付款条件和采购标的的交
付条件的一致性。
(5)采购标的的包装、运输。采购标的有防潮、防晒、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要求的,应当包装并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采购标的的安全,减少因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在确定采购标的包装、运输方案时,应综合考虑运输工具、交货地点、费用承担、风险划分、包装要求等因素。
(6)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售后服务。(1)技术服务,有时称伴随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安装调试服务、检测及验收配合服务、技术资料服务、培训服务等。(2)售后服务。包括维修服务、技术升级服务、供应服务等服务,涉及服务机构、服务人员、质量保证期(包括起止时间,缺陷处理)、故障响应和解决、应急保障等。有的采购项目可能还需要提供质量保证期后的服务。
质量保证期,指供应商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对于采购人正常使用标的物的情况下,因标的物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不能达到使用性能要求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供应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质量保证期,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有规定的,采购人应遵守其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不短于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期限的质量保证。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的,采购人应根据采购标的特点和实际工作要求,合理确定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规定过长,采购人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7)采购标的的保险。采购标的的保险指采购标的在运输至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所遇到一切风险的保险,包括供应商在项目现场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办理必要的保险。商务要求中合同的保险条款要求供应商为采购标的进行保险。
(国有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