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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的内容及规定之三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4日 09:54

(三)服务采购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服务类的项目分为两类,分别是服务交付类项目和服务实施类项目。服务交付类项目,采购的目的是在选择供应商后,由供应商按采购合同要求提供成果或者产品;服务实施类项目,采购的目的是在选择供应商后,由供应商按采购合同要求实施服务。两者在服务内容、履约验收内容和方式上有很大区别。服务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是指采购标的所包括的具体服务内容。由于采购标的的运用不一,同样的采购标的,具体服务内容是不一样的。例如,同属服务实施类的物业管理项目、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其具体服务内容一般包括保洁服务、机电设备及设施维修服务、绿地花草树木的维护、安保服务等,称为常规物业服务;机关单位的物业管理项目,在常规物业服务基础上增加了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如会议服务、快递服务等;医院的物业管理项目,除常规物业服务和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外,可能还包括委托性的特约服务,如药品、标本、物资运送,陪检服务,医疗废物回收管理,检查预约登记、病历录入、护工、门诊挂号收费服务等。

2.服务标准

服务标准是指服务应满足的采购需求所适用的标准。通常服务的质量很难像产品一样有明确的描述和相应的指标来衡量,导致供应商在服务项目采购和服务交付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价值流失。因此,服务标准表述尤为重要,需要采用特有的策略和程序对服务项目采购和交付进行控制和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采购标的服务标准有强制性规定的,服务标准表述应遵守其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采购标的服务标准没有规定的,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标的服务标准的量化评价标准。对于服务实施类项目,如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对实施过程进行分期考核、绩效评价,并与合同款项支付挂钩,服务标准表述应当提供分期考核、绩效评价标准,并纳入合同履约管理。

3.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

属于服务交付类项目的,服务交付应当明确交付成果或者产品的时间、地点,如规划设计项目,应当明确交付规划设计成果的时间、地点;属于服务实施类项目的,应当明确实施的地域范围、服务期限,如物业管理项目,应明确物业管理的地域范围,服务期限为几年。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4.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

供应商技术保障措施以及服务人员组成是服务项目采购和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技术保障措施是供应商对提供服务满足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预先作出的承诺。服务人员是供应商对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团队,服务人员应满足服务项目专业或者能力要求,一般采购人还希望服务团队有类似项目经验。

5.合同价款支付

服务项目合同价款支付,多采用预付款或分阶段付款方式,并结合分期考核情况支付。付款的进度和时间、方式和条件,可参照货物类项目。

6.其他

由于项目属性确定的原因,服务项目涉及货物的,还应表述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项目分阶段实施的,应表述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

(四)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是指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技术、商务以外的要求。根据

采购标的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其他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也叫工业产权。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人的创造力,鼓励技术发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

无论采购对象为何物,采购标的都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一是在商务要求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供应商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开发的产品,采购人享有知识产权,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二是对采购对象的描述不得明确指向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否则,既构成采购人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违法条件,又构成非专利所有供应商侵犯专利权的犯罪条件。

三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如果在采购合同中不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属于供应商。

2.采购标的相关标准、规范

采购标的的质量可以通过执行采购标的标准、规范得以体现。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通过执行采购标的标准、规范,体现标的能够满足保障人身健康相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生产和使用要求,表达对采购标的质量的要求。

(1)标准体系

我国标准体系由五个层级的标准构成,分别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

①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为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发布。按照标准效力,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强制性国家标准由政府主导制定,主要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经发布,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由政府组织制定,主要定位于基础通用项目,是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配套的标准,对行业发展起引领作用。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社会各方采用。

②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为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③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重点是与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相关的特殊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度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也属于推荐性标准。

④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凡是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技术要求,都可以制定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接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各方自愿采用。团体标准也属于推荐性标准。

⑤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但对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涉及的标准,则作为企业对市场和消费者的质量承诺。

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高于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排斥和歧视供应商。

(2)运用标准规范,提高采购标的质量

标准,能使采购人、供应商通过使用共同的参数、术语和符号而状得共同语言,能够对采购需求起到规范作用,促使双方共同满足采购需求。标准包括构成标准、尺寸标准、性能质量与安全标准、测试方法标准等内容。

根据财库〔2021〕22 号文件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意见,采购需求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因此,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考虑采购标的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包括采购需求标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可以采用市场公允标准。

在实践中,标准规范的运用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不认真研究标准规范内容,往往以供应商的产品技术规格为编制采购需求的参考蓝本,编制的采购需求与标准规范矛盾,没有发挥标准规范对于编制采购需求的作用;

第二,在编制采购需求时,没有考虑采购标的应当执行的标准规范,进而在采购文件(包括合同)中没有列明采购标的的标准规范,只是概念性要求采购标的质量合格;

第三,未详细列明“相关标准”,用诸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兜底,有的甚至引用过期标准;

第四,标准的执行力缺失。在合同验收时,凭经验进行验收,未发挥标准规范的作用。

目前,适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控制体系正在建设之中,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以及《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范通用产品需求标准,发挥标准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保障采购标的质量的作用。

技术、服务要求引用标准规范时还应注意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应用。国内采购应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可以采用市场公允标准。涉及进口产品采购,可引用常用的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0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英国BS标准、德国DIN标准、美国ASTM标准等。

3.采购标的的技术、商务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在编制技术、服务要求时应当注意:

(1)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供应商、套用特定供应商的条件设定采购项目技术标准。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不得通过特定指标或者技术路线指向特定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但是,政府采购没有任何制度规定可以采用其做法。

编写技术、服务要求,一般只能提出性能、质量上的要求,除采购人有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对货物具体式样或者供应商组织结构做具体要求。因为性能、质量及实现的功能不一定是由式样或者组织结构决定的,而且指定式样或者组织结构,有可能指向特定供应商。

(2)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技术、服务要求,虽然没有指明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但技术、服务要求却按自身喜好或者因不正当利益关系隐含着有利于或倾向于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方便编制技术要求,以某一供应商产品为基础来编制技术要求,导致其技术要求客观上指向该供应商。

(3)技术、服务要求中的非歧视性原则因国家的特别规定而免除。

技术、服务要求中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内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国有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