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服务> 信息交流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1日 16:43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都要经过竞争性的谈判或磋商,均适用于不能确定详细规格、不能事先确定价格总额的项目,看似相近,但却有明显区别。

一、适用的情形不同

(一)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竞争性磋商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规定: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对关键期限的规定不同

(一)采购文件发售期限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二)澄清修改期限

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3日前,将澄清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将澄清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数量要求不同

竞争性谈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竞争性磋商: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如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四、小组成员数量不同

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磋商: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国有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