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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智库中心书记、主任任晓刚于《行政管理改革》发表文章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2日 14:06

【作者简介】任晓刚,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科技智库中心主任、研究员,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城市学院特聘教授;应验(通讯作者),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26年第3期


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发展的治理逻辑与推进策略


文章结构

一、“十五五”时期文化产业的时代特征与发展要求

二、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治理逻辑

三、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推进策略


摘要


“十五五”时期,我国文化产业进入人工智能深度赋能的新阶段,呈现出数智技术全链条渗透、融合业态加速迭代、治理体系适配升级的鲜明时代特征。面对意识形态传导风险加剧、新业态监管适配不足、人工智能技术伦理与安全陷阱凸显等新挑战,亟需统筹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构建协同治理的核心逻辑。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力;培育数智融合新业态,催生文化产业新质生产力;提升文化治理现代化效能,夯实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支撑底座;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发展,以数字活化焕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时代活力;加强国际传播,提升国际文化议程设置力与国家文化软实力。

引言

科技自立自强和文化繁荣兴盛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印刷术的发明与使用推动出版业蓬勃发展,到电的发明与使用催生广播、电视行业,科技和文化的每一次融合,都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有力引擎。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迭代演进,尤其是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催生文化产业各类新业态、新应用、新载体,促使科技和文化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融合。人工智能在繁荣文化生产、增强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交流中已展现出强大赋能作用,不断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底蕴;但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的“双刃剑”效应也在不断显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对加强技术赋能文化发展的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下文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推动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面向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目标任务,辩证思考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的治理逻辑,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人工智能背景下文化产业发展的实现路径,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紧迫的实践课题。

一、“十五五”时期文化产业的时代特征与发展要求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阶段,文化产业也进入了人工智能深度驱动、业态融合创新、治理体系升级的发展新阶段,呈现出数智技术深度嵌入、新型业态活力彰显、治理体系扩容升级的时代特征。要深刻把握新阶段新特征,为适应新要求谋划配套的战略部署。

(一)数智技术深度嵌入,重构技术赋能发展范式

当前,人工智能已经成为重构生产力形态、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变量。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的驱动下,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发展、理论建模、技术创新、软硬件升级等整体推进、加速发展,正在引发链式突破,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十五五”时期,人工智能将进一步深度嵌入文化创造和生产全过程,在繁荣文化生产、增强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交流中展现更大作为。能否抓住这一轮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革命机遇,是决定我国文化能否生机勃发、能否在国际竞争中胜出的一个关键因素。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要求深化拓展“人工智能+”,“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凸显了人工智能深度嵌入文化产业发展的时代特征,即生产范式迈向“人机共创”,产业要素转向“数据驱动”,产品形态升级为“沉浸交互”,组织模式演变为“分布式网络”。这表明,下一个5年,文化产业将进入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算法为核心生产工具、以智能为基本特征的“数智化”新阶段。

面对这一技术变革,文化产业要主动适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趋势,重构发展范式,主动拥抱技术,更好推进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第一,夯实“数据—算法—算力”融合创新的基础设施体系。要构建面向文化领域的专用、普惠型算力基础设施与高质量文化数据集,建设文化领域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支持文化领域大模型建设,为广泛的人机协同创作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开发并推广轻量化、低成本的人工智能工具与平台,降低广大中小微文化企业及个体创作者的技术使用门槛,培育繁荣的应用生态。第二,构建适应“人机共创”的产权规则与产业协同网络。加快研究并制定针对版权归属、价值认定与收益分配的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建立公平、透明、可追溯的规则,以回应用户生成内容挑战原作者权益等新问题,激发各方创作积极性。鼓励科技企业与文化机构建立协同共同体,培育复合型人才和创新团队,推动技术端与内容端的深度融合。第三,确立“科技向善、价值引领”的伦理导向。在技术全面嵌入的过程中,前瞻性地引导其发展路径,将社会效益与文化价值嵌入算法设计与产品逻辑,防范技术理性对人文精神的侵蚀,确保智能化转型始终服务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当然,在催生“人机共创”新范式的同时,人工智能也可能导致意识形态博弈从显性内容层面延伸至隐性的算法逻辑与数据权力层面,治理复杂性将急剧上升。因此,在推进人工智能融合与赋能的过程中,必须高度警惕其伴生的意识形态挑战。

(二)新型业态活力彰显,催生经济社会发展动能

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全链条深度融合,在上游助力创意设计,中游提升生产制作智能化水平,下游拓展智能推荐、沉浸式体验等消费新场景,产业链整体创新,形成新型文化业态。“十五五”时期,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新型文化业态将成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由此催生出以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涵盖智能创作、沉浸体验、数字运营等新型文化业态,聚焦文化内容生产与传播效能跃升,塑造先进生产力质态。相较于宏观经济范畴的“新质生产力”概念,文化产业中的“新质生产力”包含了“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等核心特征,同时更加凸显其文化价值属性与文化产品类型。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快“以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新型文化业态之“新”,主要表现为业态高度融合化与场景化,文化深度融入旅游、教育、商业等领域;消费高度个性化与体验化,追求情感共鸣与深度参与;产业高度平台化与生态化,形成“平台+内容+用户”的共生网络。科技赋能文化产业具有显著的外部性与溢出性,通过强大的品牌赋能、流量导入和产业带动效应,实现巨大的乘数效应,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而持久的动能。

为充分释放新型文化业态发展动能,并将其潜力转化为切实的发展成果,要构建强有力的支撑体系。第一,实施更加精准、积极的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实施积极的文化经济政策。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重点扶持具有创新性和成长性的业态主体。同时,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改进文化创作生产流程,推动“硬件”和“软件”全面升级,推动数据、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向新业态高效集聚。第二,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引导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主动纠治与数智技术伴生的虚假信息、文化碎片化与浅表化、过度娱乐化等弊端,营造积极健康的文化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跨部门协同,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承担起维护健康生态的社会责任。第三,以高水平开放参与全球文化产业竞争与合作。大力支持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短视频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文化产品与服务“走出去”,完善跨境支付、数据流动等配套政策。在国际传播中掌握主动权,提供更多中国方案,提升中华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新型业态在释放巨大动能的同时,也因其新范式、新特征,对传统产业生态与治理模式提出了系统性挑战,从而出现了制约其持续成长的壁垒。新型业态的成长活力与成长壁垒实为一体两面,其“破壁”需求本质上源于其传统生产关系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内在张力。

(三)治理体系扩容升级,健全健康有序发展新格局

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深入发展,在极大解放文化生产力、丰富文化供给的同时,也使文化领域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突出表现为治理对象的极端复杂化(内容海量化、主体多元化)、治理边界的日益模糊化(产业跨界融合导致监管交叉),以及风险形态的难以预测性(算法传播加剧舆论突发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涌现,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调要“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文化领域治理能力”。规划纲要亦要求“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统筹”,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引导规范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健康发展”。人工智能对法律政策、社会伦理、个人隐私、产权归属等领域的挑战要求,必须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十五五”时期的文化产业必须实现横向和纵向治理体系的“扩容升级”,由“事后纠偏”转向“事前引导”,从“粗放治理”升维为“精准治理”,提升治理的及时性、有效性与透明度。

为统筹好数智文化产业发展和安全,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文化领域治理能力,文化治理体系必须进行扩容升级。第一,治理理念从“被动管控”向“主动引领、敏捷响应”转型。统筹考虑法律假设、风险研判和利益平衡,主动匹配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制度资源,建立有别于传统治理的敏捷治理策略。建设国家级文化内容监测与预警平台,实现对海量内容的实时感知、动态评估与风险预警,提升治理的精准性与预见性。第二,治理机制从“分业管理”向“协同共治、多元参与”演进。打破行政壁垒,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常态化协同联动机制,进而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重点关注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将主流价值导向与安全要求内嵌于算法,充分释放人工智能的就业创造效应。第三,治理规则从“滞后应对”向“前瞻构建、依法治网”升级。加快立法修法进程,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版权、深度伪造、算法歧视、数据跨境流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新问题,建立数字文化治理规则体系。开展公众数字素养与媒介素养教育,提升全社会对虚假信息的辨识力,最终形成法律、技术、市场、伦理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治理转型过程本身也蕴含着加剧“技术陷阱”的潜在风险。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并非单纯的技术性扩容,其核心挑战在于如何通过升级后的治理框架,有效识别、制衡与化解内嵌于技术应用中的价值扭曲与主体性危机。

二、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治理逻辑

        随着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融合的程度不断加深,也带来了意识形态、产业发展和技术治理方面的一系列现实挑战。协同治理强调多主体通过对话机制、信任构建、承诺形成以及共识达成等方式实现良性循环,进而结合不确定性感知、相互依赖、实质性激励和变革型领导力等,形成一套协同治理运行模式。我国治理的统一性、同一性与多样性、多元化之间的互动关系和辩证统一,使得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建构“一”与“多”相辅相成的结构性治理主体和复合型治理机制,由此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多方参与和协同治理的治理体系、格局和机制。因此,本部分将基于协同治理理论,探讨应对挑战的治理逻辑。
        (一)筑牢人工智能文化生产底座,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意识形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然而,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中的深度应用,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主要体现在显性与隐性两个层面。一方面,技术工具可能被异化为意识形态博弈的武器。文化霸权争夺叙事主导权,媒介平台在资本逻辑和经济利益驱动下操纵舆论,泛娱乐化浪潮又进一步消解公众对主流价值观的认同。另一方面,技术自身的“黑箱”特性加剧了治理的复杂性。算法的不透明性,使得对内容生成与分发进行全程追溯和精准干预变得异常困难。在跨文化传播中,虚假信息甚至可能引发文化冲突,破坏社会和政治话语、瓦解凝聚力以及公众对媒体和整体信息环境的信任。总的看,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根植于技术、资本、文化与国际博弈的复杂交织中,唯有多主体协同发力,才能系统应对算法黑箱、资本操纵与跨文化冲击,形成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合力。
        为化解人工智能带来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政府要凸显其作为协调治理“监管者”的关键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算法设计与应用全流程,通过顶层设计与制度供给,划定清晰的价值红线和安全底线,为市场治理与社会治理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完善伦理规范与监管机制,从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形成抵御风险、引导发展的治理逻辑。第一,为破解技术控制两难的“科林格里奇困境”,政府需要适应以智能+治理为特征、以有机融合和双向赋能为机制的智能治理新样态,通过顶层设计划定价值红线和安全底线,加快完善全流程法规体系,推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内容审核标准与技术伦理指南;而平台企业则须主动将主流价值内嵌于算法设计,在商业逻辑中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与政府监管形成呼应。第二,拓宽社会参与渠道,支持学界、行业组织进行第三方算法伦理审查与风险评估。社会力量通过专业研究、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形成对技术应用的社会性制衡,协助政府破解算法“黑箱”,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第三,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协同治理机制。其中,政府通过法规标准与智能监管划定底线、提供工具;市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将主流价值内嵌于算法模型与审核流程;社会借助专业监督与公众参与形成制约。三者协同联动,形成覆盖技术研发、内容生产、传播分发全链条的治理闭环,共同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
        (二)以“技术—产业”融合生态激活业态动能,破除数智新业态成长壁垒
         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趋势与要求下,新型文化业态的蓬勃发展面临来自技术整合、产业生态与市场环境的多重壁垒,技术与产业面临“两张皮”的割裂局面。一方面,技术与产业融合存在深层梗阻。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并非简单的技术嫁接,而是涉及复杂的系统适配与组织变革。传统文化企业缺乏数字化基础和数据积累,难以直接接入先进的人工智能工具;而科技公司则对文化产业的特有规律、创意流程和版权逻辑理解不深,导致技术解决方案“水土不服”。另一方面,产业生态协同与要素支撑体系尚不健全。新型业态往往具有跨界融合特征,需要数据、算力、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的高效流动与聚合。然而,当前“数据孤岛”现象依然突出,项目同质化严重、人文要素挖掘不足、产权归属不明等问题交织,进一步加剧了治理的难度。总的看,面对系统性壁垒,单一主体难以破解,唯有形成政府、市场与社会资源的互补与共振,才能有效打通创新链与产业链,促进要素高效聚合,保障新型业态的健康成长。
        在破除新型业态成长壁垒、培育“技术—产业”共同体的过程中,经营主体(包括科技企业、文化内容公司、平台运营商等)作为创新活动“驱动者”,扮演着无可替代的关键角色。通过商业合作、资源整合与模式创新,将技术潜力转化为市场价值,驱动技术快速迭代、业态持续演进。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最终需通过经营主体的治理行为才能产生实效。第一,推动产业链协同开放,企业通过商业合作与开放生态等方式,推动技术落地与模式创新,政府则需提供适配的产业政策、基础设施与数据要素市场规则,为市场创新扫清制度障碍。产业活力与政策引导的有效结合,形成“大平台+多主体”的生态。第二,科技领军企业在数据接口、AIGC版权标识、伦理评估等方面探索形成标准公示与最佳实践,以市场化机制化解产权归属不明等治理难题;高校、科研机构及行业组织提供跨领域人才、开展前瞻研究并提供独立评估,形成创新与自律相互促进的氛围。第三,聚焦新型文化业态成长,多主体围绕共性技术攻关、重大应用场景共建与全球化竞争,形成“企业主导攻关、政府协调资源、社会滋养土壤”的共同体,系统破解融合壁垒,共同培育文化产业新质生产力。
        (三)以治理体系适配升级回应技术变革,破解人工智能技术陷阱
        人工智能在赋能文化产业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技术陷阱”,对人文价值、社会信任和人类主体性构成潜在威胁。一方面,技术理性膨胀导致人文精神式微。对流量、效率和商业利益的过度追逐,可能导致文化内涵浅表化、低质内容泛滥及同质化。AIGC信息幻觉与伪造风险日益严峻,不仅污染文化内容生态,更会进一步破坏社会和政治话语、瓦解凝聚力以及公众对媒体和整体信息环境的信任。另一方面,技术应用引发劳动异化与主体性危机。当AIGC大规模替代基础性、程式化劳动时,其内置的算法逻辑逐渐演变为一种隐蔽的价值仲裁机制,导致系统性技术异化现象的产生。而数字情感劳动的兴起和人工智能对人类情感的模仿,可能使人陷入情感失序的陷阱,导致人的情感被物化和操控。总的看,技术陷阱根植于技术、资本与社会的复杂博弈中,通过行业组织、公众及学界的有效协同,能形成技术开发、应用规制与社会监督的闭环,共同抵御技术异化,守护人文精神与社会信任。
        在应对人工智能技术陷阱时,社会主体(包括学界、行业组织、媒体、公众及民间团体)作为“倡导者”,发挥着价值守望的重要作用。通过独立的研究、批判性的讨论、广泛的公众教育和自发的社会监督,形成制约技术无限扩张的伦理共识、社会理性和舆论压力。技术陷阱的本质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失衡,而社会主体正是培育、捍卫和传播价值理性的主要场域。第一,由学界、文化艺术界牵头,对人工智能算法技术进行公共讨论。通过批判性反思,构建能够有效指导创作、管理与批评的价值框架与审美共识,通过“人工智能向美”与“人工智能向善”的统一,抵御工具理性的过度膨胀。政府则需积极吸纳社会意见,将价值理性转化为可执行的政策,并赋权社会监督,共同划定技术应用的伦理边界。第二,教育机构、社区组织和媒体合作,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数字素养教育,提升其对AIGC内容的辨识力、对算法操纵的免疫力以及对自身情感与主体性的保护意识。支持建立非营利性算法审计与伦理评估网络,通过行业自律公约与交叉监督,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第三,为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技术陷阱,要加快构建协同共治体系,其中社会主体负责价值倡导与独立监督、政府提供法规底线与监管工具、经营主体则需将伦理准则内嵌于研发与运营。三方在标准制定、技术评估与危机应对中紧密协作,形成抵御技术异化的治理合力。
        三、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推进策略

“十五五”时期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以系统观念谋划全局、以协同逻辑推进实践。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力;培育数智融合新业态,催生文化产业新质生产力;提升文化治理现代化效能,夯实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支撑底座;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发展,以数字活化焕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时代活力;加强国际传播,提升国际文化议程设置力与国家文化软实力。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力

党的全面领导是确保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的“主心骨”,是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全产业链、全创作流程引领力的根本政治保证。面对技术迭代加速带来的价值渗透、算法偏见等意识形态新挑战,必须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战略制定、技术研发、内容生产和行业治理的全过程,确保人工智能的应用始终服务于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根本目标,为文化产业在复杂技术环境中行稳致远提供坚强的政治引领和价值导航。第一,强化党对文化科技融合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组织及宣传、网信等部门需切实履职,“必须把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党管互联网原则落实到位”,在算法设计、模型训练、平台运营与内容分发的各技术环节均深度嵌入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顶层设计与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制定与资源配置,防止技术逻辑凌驾于价值逻辑之上,杜绝资本与流量对主流价值的侵蚀。第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统性嵌入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内容生产与应用评估全链条,筑牢文化生产的价值底座。网信、工信、科技等政府部门牵头,联合行业协会与头部科技企业,共同推动在人工智能基础模型研发、AIGC内容生成、推荐算法优化等核心技术环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的伦理准则、安全标准与评估体系。利用技术手段赋能主流叙事,确保文化领域治理方向不变、道路不偏,鼓励开发和生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并能精准触达不同圈层用户的文化产品,实现有效价值引导与文化繁荣发展的有机统一。第三,构建以党建为引领的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协同风险防控与文化生态治理格局,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建强国家级文化内容意识形态风险智能感知与研判平台。强化对各类文化科技企业的政治引领与行业指导,压实其内容安全与价值导向的主体责任。最终推动形成在党的领导下,政府依法监管、市场切实履责、社会广泛监督,法律、技术、伦理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网络文化生态治理新格局,牢牢掌握价值引领的主动权。

(二)培育数智融合新业态,催生文化产业新质生产力

培育壮大以数字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新型文化业态,是“十五五”时期将科技创新势能转化为新质生产力动能的核心路径。既要力避“科技”与“产业”割裂的状态,也要避免“科技”与“产业”的简单叠加。要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的深度融合,通过系统性改革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构建“技术—产业”螺旋上升的创新生态,使新型业态成为文化产业跃升的关键变量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催生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第一,以“人工智能+”行动为抓手,驱动全产业链智能化跃迁。工信、文旅、广电等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与政策协同,明确发展路径,重点发展基于AIGC的智能创意设计、个性化内容生成、沉浸式叙事体验、数据驱动的IP运营等新业态。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制定技术标准与应用指南等制度安排,加快培育智能原生新模式新业态,如数智文博等创新模式,实现文化资源的价值倍增与产业能级提升。第二,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共同体,优化新质生产力要素配置。打通产学研用之间的堵点,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力,鼓励科技领军企业、高校及研究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协调攻关关键共性技术。由政府主导或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着力破除数据孤岛、创新人才、跨界资本等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赋能中小微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局面。第三,实施促进创新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与积极产业政策。由监管机构牵头研发和部署服务于主流价值传播与风险防控的监管科技,以数据驱动监管为核心,构筑起由分布式的平等监管、智能化的实时监管、试点性的监管沙盒组成的监管体系。同步加快完善适应新业态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统计监测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导金融资源投向核心技术研发与创新应用,保护原始创新,保障公平竞争,让新质生产力在健康生态中持续涌现。

(三)提升文化治理现代化效能,夯实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支撑底座

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伦理、数据安全与市场失序等复合性挑战,根本出路在于推进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技术赋能为手段,以人才建设为支撑,系统性提升治理的精准性、协同性与前瞻性,进一步夯实文化产业在复杂多变的技术环境中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第一,加快构建适配数字文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立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同推进,重点针对AIGC版权归属、数据资产确权、算法透明度与问责等空白地带,加快立法修法进程与行业标准制定。建立适应跨界融合业态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权责、共享信息、统一执法,破解职责交叉与监管真空,推动治理模式从传统“分业管理”向现代“综合治理”升级,为市场提供清晰、稳定的制度预期。第二,创新运用数据与智能技术,赋能智慧监管与敏捷治理。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治理工具的现代化。网信、广电等监管部门需牵头,联合技术企业,建设和完善全国性、一体化的网络文化内容智能监测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实现全网内容的实时感知、风险建模、趋势研判与精准干预。推动“以网治网”,加大对平台算法模型的合规性审计,提升发现和处置新型风险的效率,变被动响应为主动预警,变人工巡查为数据驱动,显著提升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第三,培育专业化复合型人才队伍,筑牢提升治理能力的人才根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加快培育规模宏大的各类文化人才队伍。教育部门需会同文旅、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推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加强文化、科技与管理学科的交叉融合,培养既懂文化艺术规律又掌握数字技术和治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各类文化机构与平台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现有文化行政管理、内容审核、平台运营人员的数字素养与技能的系统化、实战化轮训,打造一支能够驾驭复杂数字文化生态的专业化治理队伍。

(四)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发展,以数字活化焕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时代活力

人工智能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工具箱。坚持守正创新,核心在于运用前沿数智技术深挖文化传统,激活文明基因,巩固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承载民族智慧与美学的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背景下焕发新的生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数字化文化体验的新期待,夯实文化自信自强的深厚根基,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底蕴。第一,运用前沿技术实现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存与深度解读。文物、档案主管部门及各级文博机构对文物、古籍、非遗等文化遗产进行系统性的数字化采集与存储。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数字化技术标准与数据开放协议,推广应用高精度扫描、三维建模、多光谱成像及人工智能辅助分析等技术,实现物理形态的存续,并通过智能化的信息提取、知识关联与语义解读等方式,不断焕发新生命。成功案例诸如人工智能修复技术重现《永乐大典》以及“数字故宫”,让不可移动的遗产“移动”起来,让沉默的史料“开口说话”等。第二,创新表达与传播形式,打造现象级传统文化数字IP。设立创意孵化基金、建设技术应用平台、举办创新赛事,鼓励运用AIGC、VR/AR、元宇宙、数字人等新技术,对传统文化中的故事、意象、美学、工艺进行现代表达与重构,推动国风音乐、数字水墨、交互式古籍阅读、沉浸式历史剧场等新形态发展。完善新型数字IP的版权认证、价值评估与交易机制,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既有深厚底蕴又具有时尚魅力的数字产品、沉浸体验和超级IP,实现文化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双向赋能。第三,建立“研—产—学—用”联动的创新转化长效机制。支持文博机构、科技企业、高校及设计团队共建创新实验室,聚焦传统文化资源的数字化标准、智能创作工具、跨界应用场景等共同研发。加强数智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应用示范,通过制定生产性保护标准、提供技术改造补贴、搭建电商直播赋能平台等具体政策,利用3D打印技术革新传统工艺,借助电商与直播拓展市场。形成以学术研究为支撑、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市场应用为反馈的良性循环机制,让传统文化真正“活”在当下、传之久远。

(五)加强国际传播,提升国际文化议程设置力与国家文化软实力

基于数智技术赋能,中华文化的传播与表达逐渐拓展至文化交流、大众娱乐、社交互动和个人生活方式等多个领域,可以轻松无障碍地跨越地理、语言、行业等边界,化身为无处不在的具身体验,进而产生共鸣、建立认同。在全球文化竞争中,要主动设置议题、构建话语框架,系统性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塑造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有效应对与化解西方的数字与文化霸权。第一,打造承载中华文明精髓的“智媒化”文化精品。引导和支持文化机构、科技企业、创作团队,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一批融通中外、兼具艺术感染力与思想穿透力的数字文化产品,如蕴含东方哲学智慧的交互式叙事作品、展现中华美学精神的虚拟艺术展、基于中国经典IP的全球性游戏与影视项目等。通过建立国际发行合作机制与版权保护绿色通道,推广借鉴《黑神话:悟空》《哪吒之魔童闹海》等标杆作品的成功经验,将深厚的中华文明底蕴与顶尖数字视听语言深度融合,打造具备全球影响力与情感共鸣的文化符号。第二,构建智能精准、立体多元的全球化传播矩阵。宣传、外交、网信等部门协同推进,压实主流媒体、互联网平台及出海文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借助算法推荐、实时翻译、跨文化适配、社交机器人等人工智能技术,构建面向不同区域、不同受众群体的智能化、分众化传播网络。鼓励和支持国内主流媒体、互联网平台、文化企业协同出海,深度运用短视频、社交网络、元宇宙等新媒体形态,使中国文化叙事以更精准、更亲切、更互动的方式融入全球数字生活,潜移默化地影响国际舆论。第三,主动参与并引领全球数字文化治理规则构建。积极提出蕴含“和而不同”“以人为本”“技术向善”等具有中华智慧的治理方案,加快提升数智时代中国国际话语权。在2025年通过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行动计划》基础上,主导或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举办高端对话论坛、开展实质性项目合作,通过设立专项国际交流基金、将规则参与纳入相关机构考核等制度安排,分享中国在利用人工智能促进文化发展、保护文明多样性、推动文明对话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数字文化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结语

         在人类文明进程中,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如双轮驱动,分别体现着人类对真与善、实然与应然、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不懈追求。回望历史,科技与文化始终相互滋养、携手并进,每一次技术变革都为文化繁荣开辟出新的发展空间,而文化的繁荣也持续为科技进步注入知识养分与精神动力。展望未来,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将持续深化融合,推动产业迈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新阶段。学术研究方面,学界需加强人工智能与人文社科交叉研究,特别是在AIGC著作权、算法伦理、人机协同创作美学等前沿领域构建本土理论框架;同时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阐释与智能挖掘方法论研究,为“两创”提供扎实的学术底座。产业创新方面,文化企业需聚焦“人工智能+文化”的深度融合,推动AIGC、数字孪生、具身智能等技术在内容创作、IP开发、沉浸体验等场景的规模化落地,培育智能原生业态;关键是要构建“技术—数据—场景”联动的创新生态,打造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超级数字文化IP,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政府治理方面,围绕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目标,完善涵盖数据安全、算法审计、内容标准的法规体系,并利用监管科技提升对新型风险的精准识别与敏捷响应能力;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与积极的产业政策,营造鼓励创新、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系统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底蕴。

(为方便阅读,此版本删除了脚注和参考文献,全文详见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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