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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调查(二)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6:35

二、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

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强制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另一类是自愿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

(一)强制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

根据财库〔2021〕2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上述四类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属于制度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类采购项目,除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外,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是否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是否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等标准进行判断确定;第三类采购项目,除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外,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所属领域的专业标准进行判断确定;第四类采购项目,根据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所确定的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范围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应当开展需求调查。11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二)自愿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

除财库〔2021〕2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强制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外,其他采购项目为自愿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此类采购项目是否开展需求调查由采购人自行决定。

(三)开展需求调查的例外

根据财库〔2021〕2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以下采购项目可以不重复开展需求调查:

1.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

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者设计咨询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

3.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按规定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已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者设计咨询等前期工作。因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已涉及的部分,可以不再开展需求调查;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需求调查。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因按《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规定已开展可行性研究,可以不再开展需求调查。


(国有资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