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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7 10:39

院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等有关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予以转发,并就做好我院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院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减免要求

(一)减免金额。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减免。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二)完成时限。减免工作应在6月底前基本完成。《减免通知》发布后新增中高风险地区需要补充减免至6个月的,自列为中高风险地区起2个月内完成。

(三)减免方式。出租单位可采取免收、退还等方式减免租金:1.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予以免收。2.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从合同期内尚未支付的租金中抵扣;尚未支付部分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可由出租方直接退还。3.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合同租期等其他方式实施。4.存在转租情况的房屋,减免方式见附件。

三、减免流程及时限

(一)主动告知(4月下旬)。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及时主动将减免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材料要求、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承租方。

(二)受理申请(4月下旬至5月中旬)。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及时受理减租申请,根据《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承租方的减免资格及减免标准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三)形成方案(5月中旬至5月下旬)。出租国有房屋的事业单位应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于5月27日前,将《房屋租金减免方案》报院国有资产处审批;出租国有房屋的国有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于5月27日前,将《房屋租金减免方案》报院国有资产处备案。

(四)实施减免(6月上旬至6月下旬)。院国有资产处汇总各相关单位的《房屋租金减免方案》,并形成《全院房屋租金减免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至6月下旬,国有房屋出租单位与符合条件的承租方签订减免协议,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并于6月22日前将减免协议报院国有资产处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国有房屋出租单位是落实租金减免工作的实施主体,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组织所管理国有单位开展租金减免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院属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尽快摸清房屋租赁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减免程序,主动向承租方公开联系方式、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等信息,认真做好政策解答,提高减免效率。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涉及国有房屋出租的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向院国有资产处报送《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络表》(《减免通知》附件2)。每月25日前报送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减免通知》附件3)至院国有资产处。

依法合规操作。各单位在租金减免工作中应当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违规操作,严防利益束胸、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各区、各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

 

http://gzw.beijing.gov.cn/xxfb/zcfg/202204/t2022042

2_2685437.html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国有资产处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