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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0-09-25 12:00

 一.制定完善各项内部审计制度

 二.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三.对院系统范围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及国有股占主导地位单位的下列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和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

  4.内部控制制度;

  5.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

  6.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7.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8. 对院属系统各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可以对院系统各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9.其他审计事项。

  四.结合院实行一级财政预算,重点对院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保障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

  五.会同院条件处,审核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

  六.帮助院属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建章建制,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七.组织培训院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年度的继续教育。

  八.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联系电话:6843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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